問題詳情

44 甲無照駕駛汽車,被警查獲,甲即提出新臺幣 2 千元,請免開罰。試問甲之行為應以何罪論處?
(A)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B)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之期約賄賂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違背職務之行求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6979
統計:A(1539),B(851),C(474),D(3458),E(0)

用户評論

陳顥銓】評論

我來解答吧 , 行求和交付在實務上有解釋行求就是,我給你錢你放了我→ 行求賄賂罪

米居】評論

感謝JiaYang Shen大大QQ !!!

mere1224】評論

做題做多了之後的關鍵是卡在同樣是違背職務行求賄賂,到底是要用「刑法」?還是「貪汙治罪條例」?我自己的情況是:甲不具公務員身分,當然是用普通法的刑法啊→然後就錯失兩分原來這題要考的是但書(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四項)也就是說,在貪汙治罪條例裡對公務員行使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即便行為人不具公務員身分(題目裡的甲),亦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

小銀】評論

請問,有了貪汙治罪條例之後,是不是刑法的121、122條形同虛設啦?反正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那刑法中有關貪汙、收賄的條文就沒有適用的空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