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Lan】評論
第三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吳安】評論
名 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06.13修正之全文 23 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