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配偶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親屬
(C)公職人員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7317
統計:A(0),B(249),C(89),D(39),E(0)

用户評論

James Lan】評論

第三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吳安】評論

名  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06.13修正之全文 23 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