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評論
依照我國特殊教育的定義「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嬰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裡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發展遲緩兒童也可能存在一種或兩種以上的問題,其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由鑑定單位來評估。
【小周老師出任務】評論
類似題:教甄◆學前特教組- 106 年 - 106年中區策略聯盟幼兒園-學前特教試題#6380926.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n13 條,發展遲緩幼兒之鑑定應依那些資料綜合研判之?n(A)兒童發展及適應行為評估 (B)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n(C)多元智能及適應行為評估(D)多元智能及社區生態評估
【melody620】評論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 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