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第 116 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成松旭】評論
D是在那一條?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就是因為沒有在116 所以可以轉換
【黎明曙光】評論
理論上有學者認為行政處分如能補正,則不可轉換,現行行政程序法116只規定abc選項,故單純考法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