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lvia Huang】評論
要"內政部"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政黨解散 ,非釋憲之事項
【雷尼雅】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A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C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B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想想美麗】評論
政黨解散之憲法法庭:大法官3/4出席、2/3同意
【瘖啞人】評論
政黨之運作跟大法官釋憲無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