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A)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關於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之事項
(C)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1407
統計:A(58),B(2732),C(29),D(5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裁量性質之行政規則

用户評論

Sylvia Huang】評論

要"內政部"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政黨解散 ,非釋憲之事項

雷尼雅】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A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C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B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想想美麗】評論

政黨解散之憲法法庭:大法官3/4出席、2/3同意

瘖啞人】評論

政黨之運作跟大法官釋憲無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