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第 19 條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Aimee Kung】評論
另外補上法規之廢止原因
【y080311】評論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