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athy Peng】評論
請求回復繼承請求權(知2逾10消滅)
【喵喵】評論
[繼承人] 3個字 拋棄此[繼承人]資格 3個月內
【simonlinhhh】評論
→ 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