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 Sun】評論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另外與「三十年」有關的追訴權、行刑權的消滅時效。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第84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安從惟】評論
數罪併罰最多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