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和濬】評論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291 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4 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0397 號公告修正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一)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二)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 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 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四) 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五) 鹽及鹽代替品。(六) 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