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何者並非阻卻違法事由?
(A)被害人的承諾
(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C)欠缺期待可能性
(D)緊急避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9864
統計:A(484),B(26),C(1001),D(35),E(0)

用户評論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欠缺期待可能性被放在寬恕罪責,最多只能免除其刑。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文山賴】評論

了解,謝謝樓上!

meme】評論

被害人的承諾→例如,A請B把他的法典燒掉。A的承諾並不影響B該當毀損罪之構成要件,但可阻卻違法。但是,在侵害他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之犯罪,縱有被害人之承諾,仍無法阻卻違法。例如: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