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D)贈與為諾成、無償、不要式之單務契約,原則上僅就贈與人負給付義務。(B)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406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241號判例參照)(C)選項正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原則上得任意撤銷贈與;法律僅規定在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可為之(民法第408條參照)。民法修正前,關於立有字據之贈與不得撤銷的規定,已無適用。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前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241號判決民法第四百零六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於自己之財產,亦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