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B)季節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C)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D)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六十日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8978
統計:A(464),B(71),C(162),D(360),E(0)

用户評論

【用戶】pge222s4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用戶】葉芝瑩

【年級】

【評論內容】為什麼 B 不能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