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對於下列何項訴願事件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者
(B)非由相對人而由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7116
統計:A(107),B(1724),C(117),D(188),E(0)

用户評論

沈靜文】評論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n 。n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n 不補正者。n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n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n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n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l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