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棄!】評論
司法權不是直轄市自治範圍
【f46791957】評論
一國的司法權,依據憲法規定,司法權為一國的中央政府的體制,非屬於地方政府所享有。只是為了服務人民需要,將法院組織基於業務管轄的需要,分成司法審判的審級制度。例如:我國司法訴訟體制,分成三級審判制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各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其他權力機關的干涉。依地方制度法第5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採行政、立法二元分立制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分別為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為其立法機關。是以發問者所提之台北市政府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乃為地方政府機關。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98號(民國 88年12月31日)爭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