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甲.證券交易所;乙.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丙.委託人,三者對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優先順序如何?
(A)甲、乙、丙
(B)甲、丙、乙
(C)丙、甲、乙
(D)丙、乙、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一、證券交易所。二、委託人。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