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 第 166 條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第 168 條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