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
【YULE201904】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Piao】評論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有機要方式OR簡任第十職等
【狐獴吃芒果】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市(副)長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