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鄉(鎮、市)人事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口在 30 萬以上之縣轄市,得設置副市長 1 人
(B)副市長須以簡任第 10 職等任用
(C)鄉(鎮、市)人口未滿 3 萬人者,置秘書 1 人
(D)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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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每分每秒都在創造,再創造】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

YULE201904】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9 條

Piao】評論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有機要方式OR簡任第十職等

狐獴吃芒果】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市(副)長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