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縣議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地方制度,不受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限制
(B)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縣設縣議會」,包括縣議會之設立、組織及其運作 有關之重要事項
(C)縣議會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得以法律定之
(D)縣議會之正、副議長選舉不得採取記名投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6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釋字第769號【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whappy501】評論

(D)縣議會之正、副議長選舉得採取★★★★...

YULE201904】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44 條

狐獴吃芒果】評論

§44議會組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45議長選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總額1/3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