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著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第 93-2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TheFrog】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93條之2第1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A)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C)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