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A) 法官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第 一 編 總則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 87 條1.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4.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