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ㄩㄋ】評論
比較: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 (A)任何人均得請求閱覽、抄錄行政程序有關卷宗資料行政程序法§46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9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B)當事人得就未給予閱覽卷宗之處置,直接提起訴願行政程序法§17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46 ★(☆)...
【luyi】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是限縮資開法第9條的規定,行政程序法是只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B)是屬程序權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在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C)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是對自身之記載有錯誤時。(D)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有特定情形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