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92142】評論
犯罪偵查手冊100條寄存送達者,送達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
【Hao】評論
犯罪偵查學第100點﹝1﹞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2﹞前項送達,如係交郵政機關送達者,應製作郵務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五),黏貼於信封上。﹝3﹞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六),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4﹞寄存送達者,送達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5﹞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6﹞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