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
(A)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該管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B)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C)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D)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不得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4615
統計:A(9),B(33),C(4),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家樂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解釋第744號解釋文摘錄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理由書摘錄查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非供口服或食用。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所稱化粧品俱屬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然廣告之功能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粧品,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則就此等廣告,予以事前審查,難謂其目的係在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