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 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 關資料。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者定之?
(A)警察局
(B)警政署
(C)內政部
(D)行政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184
統計:A(20),B(48),C(428),D(6),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遴選第三人、使用警械原因

用户評論

【用戶】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