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Yen Long Lee】評論
行執法參閱第二章~第三章條文~
【陳炫宗】評論
即時強制並無法律上義務的產生
【Lai Jane】評論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1間接執行 代履行(能由他人代履行者) 怠金(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五千—三十萬) 2直接執行 扣留,拆除…… 間接優先原則即時強制:行政機關未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