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至少為幾年?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Irina Wang】評論

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

全國榜首】評論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