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由各所有人平均分擔之
(B)共有部分,得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
(D)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得另約定者之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ViVa】評論

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

林梅文】評論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第 799-1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