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脩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物之出賣人乙將自行車交付給甲,即將危險轉移與甲時,油漆脫落可能減少自行車價值,車輛變形更減損其通常效用,該車存在物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參照)甲得將(B)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者(C)依民法第364條第1項請求乙另行交付同廠牌的其他無瑕疵之自行車。(D)前述甲之解除權與請求權,民法第365條第1項定有除斥期間;關於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權利行使期間,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534號判決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