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已上岸特教教師雙榜啦】評論
A:第23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B:第21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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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應採入學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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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選項誤植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