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 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為三年且未經公證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係立法者為了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只要在租賃期間,縱使所有權有因買賣、法拍等情事而有變動之情況,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依前揭提及之民法第 425 條第2項之規定,立法者考量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且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故要求租約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約需經公證始可保有買賣不破租賃之權益。故一般如果租約超過5年或是租約根本沒有定期限,強烈建議進行公證,以之避免權益受損。(來源: 施冠群公證人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