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各院(B)、★、...
【nomi】評論
(D)懲戒法院公務員★★★★★★★★,...
【陳年輝】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蛋蛋】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