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民法第877條第1項參照)(B)A地設定抵押權以前,B屋已經存在了,其對土地價值之影響應已為抵押權人乙所知,不需要再予更多權利保障,故不適用上該併付拍賣的規定了。(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當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有受影響的時候,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者是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且準用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的規定。(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第877條第2項參照)。由於丙基於地上權而建築B屋,是在A地設定抵押權之前,不適用上開併付拍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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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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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民法第877條第1項參照)(B)A地設定抵押權以前,B屋已經存在了,其對土地價值之影響應已為抵押權人乙所知,不需要再予更多權利保障,故不適用上該併付拍賣的規定了。(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當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有受影響的時候,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者是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且準用將建物與土地併付拍賣的規定。(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第877條第2項參照)。由於丙基於地上權而建築B屋,是在A地設定抵押權之前,不適用上開併付拍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