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後起之秀_莊弘明】評論
以10樓大大例子來用132:甲欠政府債 100萬 只要逃過5年(因為對手是行政機關,其擁有較多法律知識)就可以不用還100萬133:甲:再躲一年...就可以省下100萬了!(此具備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的關鍵,代表甲根本是故意逃稅),然政府忽有感應般如有神助,剛好在第4年發現甲真的在逃稅,這時甲的OS:X..又要重0開始逃了有錯請糾正.
【ejru65m4】評論
我欠政府一百萬 政府要在五年內跟我討 過期就永遠不用還第四年政府用行政處分跟我討 理論上他在時效內作為了 不打算讓權力沉睡 那這五年就要重算 但是如果這個行政處分有問題有重大瑕疵 被撤銷 溯及既往的失效(也就是被當從來沒有存在過 既然沒有存在過 那當然時間繼續算 再一年我就不用還錢了 如果這個行政處分已經不能被撤銷了(我打訴願行政訴訟之類的 打輸了 判決確定了 我依舊不想還 但是我要等這個新的行政處分失效(5年) 我才可以永遠不還
【kanalia】評論
131條 機關行使請求權(行政處份)= 導致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中斷 (保有請求權) 132條: 機關行使請求權(行政處份)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等於未行使請求權)=消滅時效繼續(視為不中斷)133條:消滅時效中斷=重新起算 134條:重新起算 =補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