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ulili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選項B)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選項A)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看完整詳解
【用戶】吉霸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選項B)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選項A)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選項C)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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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選項B)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選項A)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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