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多久發生效力?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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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至秦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看完整詳解

【用戶】吉霸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2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用戶】Qi Hang Ya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比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4條)釋字797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吉霸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2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用戶】Qi Hang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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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比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4條)釋字797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至秦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看完整詳解

【用戶】Qi Hang Ya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比較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4條)釋字797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用戶】吉霸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2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