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hu0510】評論
主物:具有主要而有獨立效用之物,而受從物...
【highga0704】評論
個人淺見:A、D為土地上之附著物B為孳息C為不動產的成分
【Alice】評論
從物為不屬於主物的成分、與主物同屬一人所有及可協助主物的效用的物,主物與從物的劃分如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則依習慣為優先考量;從物的處分效果及所有權歸屬與主物相同。如汽車的備胎、燈的燈罩、腳踏車的鈴鐺、小船的槳、電視的遙控器等皆屬之。
【Lin】評論
民法 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