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LT】評論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基於吸收主義,僅(x)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單純一個違法行為與二個以上法律條文之處罰構成要件相當,即所謂處罰競合之情形,應如何處置,向有併罰主義及吸收主義之分。倘若處罰之性質不同,例如一為刑事罰一為行政罰(秩序罰)或一為秩序罰一為懲戒罰時,各國立法例固多採併罰主義,我國法制亦然…..』 摘自:釋字第337一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 吳庚
【王顗溱】評論
D:第 32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n移送該管司法機關。n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n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n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n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