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PF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26條如下,是有關於教師會的規範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用戶】lea871093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3 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lea871093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3 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