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須經立法委員之提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 同意罷免時,方能通過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如不成立,立法院即不得再提案罷免
(C)對於操守不佳之大法官,仍不能透過罷免追究其責任
(D)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之罷免,僅原選舉區之選舉人方有投票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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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races (110警四】評論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須經立法委員之...

阿芸我上榜了!】評論

所以彈劾總統、副總統,對事情彈劾(沒有時間限制)       罷免總統、副總統,如未成功的話,任期內則不得再罷免嗎?請各位大大解惑

SHUNGHSU】評論

我要牽著你的手步入警局,敲響幸福的警鈴回樓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78II:「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111行政三等上榜】評論

憲增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