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玲】評論
(A)釋字第 1 號,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C)釋字第 7 號,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B)釋字第 24 號,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D)釋字第 30 號,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米雪兒】評論
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Joanne Pan】評論
4F的(B)少了一個重要關鍵字"公"。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我是小安】評論
謝謝 重要時課讓我練習到沒作過的釋字!!!No.1 立法委員依憲s75條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簡言:當官吏立委的資格就沒囉!!!No. 7 行憲後(1) 各政黨(2)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不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