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B)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C)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已非公務員,故立法委員可以兼任
(D)由於法無明文限制,故不論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立法委員均得兼任除官吏以外的任何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3209
統計:A(92),B(254),C(379),D(42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擬制.準用.解釋.推定、釋字第435號--立委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範圍、釋字第445號解釋

用户評論

瑋玲】評論

(A)釋字第 1 號,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C)釋字第 7 號,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B)釋字第 24 號,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D)釋字第 30 號,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米雪兒】評論

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Joanne Pan】評論

4F的(B)少了一個重要關鍵字"公"。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我是小安】評論

謝謝 重要時課讓我練習到沒作過的釋字!!!No.1 立法委員依憲s75條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簡言:當官吏立委的資格就沒囉!!!No. 7 行憲後(1) 各政黨(2)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不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