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釋字654】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A)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B)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C)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上開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須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YuYu Lo】評論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Arron Hawk】評論
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Aries Yeh】評論
(D)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尚包括選任法官之保障→選任信賴之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