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有關立法院與司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就其掌理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立法院制定之法律,司法院所屬法院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C)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到會備詢
(D)立法院制定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得由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解釋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4803
統計:A(134),B(84),C(867),D(37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獨立行使職權、信賴保護原則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仁慈的父】評論

所屬各級法院

我是小安】評論

司法院秘書長真的要把題目看完,不能看見黑影就開槍!!!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D)立法院制定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得由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解釋之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