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第 1149 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A)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應與被繼承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 ..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C)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僅得由法院依其所受扶養的程度酌給遺產 ..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若未於繼承開始後 5 年內請求酌給遺產,該請求權消滅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若有錯..歡迎更正.謝謝.
【goughying】評論
感謝摩友解答
【小銀】評論
我要提醒各位一件事情,即使這法條被所謂的「第三者(與非婚生子)」廣泛使用,但誰說第三者一定都是女性?誰說有在照顧/包養第三者跟非婚生子的人都是男性啊!何況又不是只有外遇出軌才會產生「繼續扶養」的狀況,我就是想定期贊助某個窮途潦倒的朋友不行嗎?即使外遇,男人也可以包養男人啊,女人也可以包養男人(俗稱小狼狗),女人也能包養女人。1149條沒有規定性別,其實為了不違背性別平等,本來就不能規定性別。所以應用這條的時候請以「持續撫養的事實」來判斷,不要拘泥於「外遇」情節,也請勿囿於性別,以免大家錯失分配遺產的良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