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廷】評論
監察院職權 一、同意權:憲法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二、彈劾權:憲法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監察法規定,彈劾案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決定成立後,始向懲戒機關提出。但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依憲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三、糾舉權: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