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風去旅行】評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源自第1110120950號函一、依據本署111年9月5日召開之「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縣市研商會議」決議辦理。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個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又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但未規定IEP及會議紀錄等資料需發予學生及家長,考量IEP涉及特教生權益,訂定及檢討IEP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中討論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2週內提供予學生以及家長。三、又完整IEP得由機關依職權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