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一定經費,稱為:
(A)協助金
(B)一般補助款
(C)特別補助款
(D)特別統籌分配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5208
統計:A(526),B(20),C(12),D(26),E(0)

用户評論

許雅玲】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69條

最愛小凱<3】評論

第69條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