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56條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宇】評論
地制法,第56條第2項: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2分之1得列政務職
【天霸動霸TUA】評論
這個法條不太清楚,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是說這五個類型的主管有一半得列政務職嗎?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第56條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