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k Chen】評論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追逐夢想成真】評論
參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及12條
【Lina Rain L】評論
B29~32C13職等D6個、5個
【Michelle Lai】評論
參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及12條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評論
(A)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者,得增置副市長一人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B)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 二十五 局、處、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三十 局、處、委員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第2項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