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第十五條之四(立法委員就國情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之相關程序)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Evanny Chang】評論
(B)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D)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