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默】評論
◎原本的【兒童福利法】(廢)+【少年福利法】(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大民今年十六歲】§47(I):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經常出入酒家、舞廳等不良場所】
【醒醒。】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阿四】評論
原本題目:40.大民今年十六歲,經常出入酒家、舞廳等不正當場所,並因此染上吸菸的習慣。請問:他的行為違反了何種法律? (A)刑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兒童福利法 (D)少年福利法。修改成為40.大民今年十六歲,經常出入酒家、舞廳等不正當場所,並因此染上吸菸的習慣。請問:他的行為違反了何種法律? (A)刑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兒童福利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